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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晋人社厅发〔2019〕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8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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