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专项行动”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府发〔2019〕7号)精神,全力支持我市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努力实现稳定岗位目标,现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总工会、工商联、国资监管部门,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市内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专项行动”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府发〔2019〕7号)精神,全力支持我市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努力实现稳定岗位目标,现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原则和标准
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动态监测的原则确定范围和数量。
经申请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一定的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1320元(即内江市2018年底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
三、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内江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
(二)2017年、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2017年、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且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增幅未超过10%;
(三)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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