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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锦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统筹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第3页

根据《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劳社发〔2009〕64号)、《关于开展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锦人社〔2017〕1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定于8月14日正式启动2020年度慢病门诊统筹申报鉴定工作。

六、重要提示

1.锦州市慢病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申报鉴定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现场体检作弊的参保人员鉴定结论作废。

2.参保人员申报后需等待负责开展鉴定医院的电话通知,要保证联系电话畅通,在接到鉴定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体检检查。因自身原因在通知时间内未参加体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3.开展鉴定过程中,参保人员需对本人申报慢性疾病应开展的相关检查项目等内容核对后现场签字确认。

4.贫困参保人员持《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参加鉴定可免除个人医疗检查费用。

5.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疾病的,最多可选择两个病种进行申报;享受特病门诊待遇的患者,只能选择一种慢性疾病进行申报。患有肝炎、肺结核和精神分裂的慢病患者复合其他慢病时,需到传染病医院和康宁医院申报。

6.锦州市医疗保障经办部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普通慢病病种鉴定)、康宁医院(精神分裂症慢病鉴定)、传染病医院(乙肝、丙肝、肺结核鉴定)开展慢病鉴定工作,除上述医疗机构以外,没有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用于慢病鉴定相关的各项检查。

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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