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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第2页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其存在欠费,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遇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三)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1)企业2018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需提供与本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

(五)审核认定

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审核办理参照现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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