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其存在欠费,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六、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审核工作流程,对困难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是中央及自治区“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通力协作,有效推动政策落实。要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要发挥失业保险自治区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8〕57号)关于“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有关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和困难企业认定等政策规定与2019年3月14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各地要按月上报政策实施和基金结余情况,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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