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后首次在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在一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次年6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管理,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障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现就市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1、按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2019年7月1日后首次在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在一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次年6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3、对2019年6月30日前首次在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后,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中,有补缴愿望要求的,可在2019年8月31日前申请,经确认后补缴,补缴费的标准按各地现行相关规定执行。2019年9月1日起不再允许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4、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因中断缴费等原因,在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又不愿延长缴费的,可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中断补缴工作,社会敏感度高,事关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按时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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