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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医保发〔201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支付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省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趋向统一。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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