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泰公积金﹝2019﹞2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 2019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5378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73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55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 2019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845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208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86元。
请各缴存单位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填报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电子版表格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拷取于2019年7月31日前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的调整工作。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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