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后,即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单位不需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03号)精神,推进“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应用,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便捷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后,即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单位不需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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