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操作,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操作,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及《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三)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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