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重申租住房屋的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台本通知。
1、 《通知》出台背景。
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重申租住房屋的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台本通知。
2、 缴存地是指我省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县,原则上缴存地是职工实际工作所在地,因此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租房合同载明的租房地要与缴存地一致。
3、 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是指自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有效期内,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月份数不应超过有效期内已缴存的月份数。若有效期内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的月份数也可计入可提取月份数,但停缴期间的租房地应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
4、 如何理解同一月份在其他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地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规定,职工缴存地只有一个,如职工在同一时间段因兼职或其他原因在其他市县临时开户缴存导致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申请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应与职工原连续缴存地保持一致。如职工张某在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陵水缴存,2019年5-8月也在海口开户缴存,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按陵水认定。
5、 如何理解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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