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2019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9】7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通知如下。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2019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9】7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2481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337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20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073元/月。
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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