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晋人社厅发﹝2019﹞5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864元的补到2864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9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339元的补到133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97元的补到1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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