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豫人社办〔2019〕7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伤残1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伤残2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伤残3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伤残4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伤残5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伤残6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2019年1月1日后新发生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原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原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仍保留之前待遇标准,直到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与原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持平后再按照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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