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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开展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341号)精神,决定开展社会保险部分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341号)精神,决定开展社会保险部分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承诺制试点工作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如办事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再要求提交,而是由办事对象书面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后,按规定办结相关业务。

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涉及6项经办业务,其中:1项业务是取消证明要求,5项业务是实行承诺制经办。这六项经办业务是:

(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办理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时,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规定“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办理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按照《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社险字〔2014〕40号)规定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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