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县、区和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柳州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各县、区和开发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视实际情况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乡村教师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所需经费列入县、区和开发区财政预算。
柳政规〔201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柳州市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二巡视组对广西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有效解决我市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存在的引人难、留人难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0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所称乡村教师,是指柳州市范围内县级以下乡镇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和村庄学校在职在编在岗教师(含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及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
二、各县、区和开发区的教育、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简化县域内中小学编制及教职工调配程序,提升审批效率,促进教育编制资源和人才队伍的合理流动。
三、各县、区和开发区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乡村学校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实施,招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县、区和开发区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且志愿到村校、教学点任教的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招聘;招聘具有学士学位和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应届师范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招聘到的乡村教师,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其中在村校、教学点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3年后可在本辖区内学校交流任教。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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