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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积金委〔2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4 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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