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单位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因为到新单位就业等原因恢复缴存的,由新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缴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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