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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第4页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供职工查询。

第十七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信息化渠道办理账户设立、缴存、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外,本办法所称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和《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9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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