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21日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倡导单位与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其管理。其中单位包括缴存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联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等;个人包括缴存职工、个人缴存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失信行为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惩教并举、审慎公开、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按照“谁发现、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信行为的认定、记载、惩戒、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行为信息与扬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定期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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