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的提取管理科室和县区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辖区内缴存所在地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职工调离本市的;
(十二)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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