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二、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1元/人/月。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8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22元/人/日。
(五)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确定。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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