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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青住金规〔2019〕4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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