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管理,提高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十一)确保个人(家庭)账户向普通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2022年底前,原个人(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由参保居民家庭成员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落实到位。各市州要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确保有关政策在2019年10月底前落地见效。
(十三)强化部门协作。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治管理,结合县域内医共体建设,显著提高基层慢性病诊治水平。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必需的药品供应。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全覆盖。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特殊病种门诊协议药店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十五)加强目标考核。将患者满意度、医疗服务质量、费用控制、住院率控制等指标纳入综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医保保障绩效。加强对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的管理和考核,督促其提高履约服务能力。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解读具体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居民的知晓度,引导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原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实现个人(家庭)账户向普通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进行政策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正式实施。
相关推荐
-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保险 2021-2-26 11:41:400阅读
-
2月25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1年至2022年2月1日。...行业资讯 2021-2-26 11:27:060阅读
-
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公司动态 2021-2-26 11:09:140阅读
-
韦莱韬悦携手全球性指标保险公司利宝保险(LibertySpecialtyMarkets)于近日推出声誉危机保险。这一解决方案将帮助企业转移与声誉危机相关的财务风险,并提供一系列非保险类专业服务,包括人工智能(AI)支持的数据分析。...公司动态 2021-2-26 10:49:430阅读
-
什么是人身风险?...基础知识 2021-2-26 10:44:48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