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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关于增加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第2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开展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和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购房提取金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4、拍卖住房不动产证书颁发时间不超过1年;

5、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二)申请材料

1、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2、不动产权证书;

3、购房款发票;

4、申请人身份证;

5、本人I类借记卡;

6、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三)提取额度

一套拍卖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三、调整购房提取额度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包含住房贷款部分)。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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