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进人员按职工调入当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自2018年12月我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公告》以来,各缴存单位在履行缴存职责、依规进行缴存基数核定、明确缴存基数调整次数等规范缴存管理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单位一年多次反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的单位不按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缴存,甚至按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
二、执行缴存基数每年“一核定、两调整、一备案”制度。
(一)“一核定”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进人员按职工调入当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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