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结算后,参保人员凭相关报销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贵医保发〔2019〕2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贵医保发〔2019〕133号)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明确我区医疗保障差异化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对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相关工作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兜底保障措施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额统筹、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兜底等顺序予以保障;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在2019年6月18日前住院、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可给予兜底保障,2019年6月18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额统筹、医疗救助报销后,不再予以兜底保障。
(二)取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
二、贵港市内报销费用结算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结算后,参保人员凭相关报销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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