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结算后,参保人员凭相关报销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站式结算的方式,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四)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有关费用,要加快结算费用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三、贵港市外医疗费用报销办理
(一)户籍在三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贵港市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统一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市本级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后,复印相关报销材料,由三区经办人员定期拿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二)桂平市、平南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贵港市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核报。
四、其他事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在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时,按文件规定,应先用完职工的个人账户才能进行报销。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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