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豫人社办〔2019〕10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5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参保单位欠费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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