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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重点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之外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市金管委〔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国家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系列文件要求,切实有效管控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作,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刚需、支持改善、抑制投资和投机的作用,经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证明,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1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1.8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适时调整提取额度,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若缴存人本年度内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则不能再办理租房提取。

二、限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点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之外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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