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潭金管发〔2019〕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湘潭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湘潭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潭住建联发[2019]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提取条件
湘潭市城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提取申请人(含配偶,下同)为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
2. 业主达成增设电梯及各业主应分摊的工程建设费用协议;
3. 增设电梯已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批复,且增设的电梯已经通过综合竣工验收;
4.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潭金管发[2018]3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提取次数、提取额度
1. 提取申请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限提取一次;
2. 提取金额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日期当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工程建设支出费用。
第四条 提取所需材料
1.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 业主达成增设电梯及业主分摊工程建设费用的书面协议、综合竣工验收材料等;
3. 提取申请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交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第五条 县(市)如有相关政策,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暂行规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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