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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行业乱象治理,加大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赣市公积金字〔2019〕48号

各办事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赣建金〔2019〕9号)文件要求,为持续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行业乱象治理,加大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是利用虚假材料试图违规提取的,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

二是利用虚假材料或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已办理违规提取的,责令其退回资金,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三是提取材料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办事处应扣留其虚假提取资料,将相关线索和资料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并报市中心扫黑办(业务运转科)。

二、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一是利用虚假材料试图违规申请贷款的,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

二是利用虚假材料违法取得贷款的,责令其退回资金,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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