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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 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参保登记统一。参加我市全民医疗保险一档(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应按职工医保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设立参保转移过渡期,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应在2019年12月28前调整到位。过渡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二、基金合并运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划拨入职工医保累计结余,两项保险实行统一征缴和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坚持收支平衡原则,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财务管理要求按照省文件要求执行。 

三、保持待遇稳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按我市原有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和计发口径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根据生育医疗费用支出需求变化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推进生育医疗费用按限额支付。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服务协议中完善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内容,加强对生育医疗费用的监控和分析,并逐步将生育医疗费用统一纳入DRGs点数法付费和门诊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各地医保基金监管机构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运行分析,利用综合监管措施开展监督管理。 

五、提升经办服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实行一体化经办管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保目录管理要求。各地要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整合经办服务网络,及时升级医保信息系统,统筹运用定点医药机构和基层网点服务资源,推进服务延伸办理,持续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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