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事项制度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现统一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潍公积金〔2019〕60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事项制度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现统一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6日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办理规定
一、夫妻一方在本地、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方式的选择
夫妻一方在本地、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根据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本地贷款或异地贷款。
选择本地贷款的,按照单方缴存认定,配偶在异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计算在内,配偶的月收入按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配偶在部队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认定(需提供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银行工资流水),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选择异地贷款的,按照双方缴存认定,配偶在本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与借款人在异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对配偶在本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由系统一次性或持续性自动冻结,冻结账户金额的15倍与贷款金额相等时不再冻结,冻结金额在本次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能使用。
借款人的月收入按照本人提供的异地缴存证明及缴存流水明细中载明的申请前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在开户时手工录入;配偶的月收入认定依照《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由系统自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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