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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医保规字〔201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待遇保障标准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二)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三)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前已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低于本款规定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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