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扬金管﹝2019﹞5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现将《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6日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委托逐月提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称“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次月约定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含住房补贴,并优先提取住房补贴),并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下称“打款”)。
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对象为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如职工及配偶有在偿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应当优先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委托逐月提取。
已绑定其他还贷提取方式的职工,应当先解除绑定,再申请委托逐月提取。
二、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服务)区域内委托逐月提取的管理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授权,承办委托逐月提取的具体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商贷银行(即职工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住房商贷所在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严格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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