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由现执行允许“患重大疾病提取”,调整为患重大疾病不允许提取。
二、调整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原来的每月600元调整为每月800元。
三、离休或退休提取的,个人账户封存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产权所占份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账户余额,职工本人提取不足时,允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支出或偿还贷款本息之和。(父母为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购房,可按份额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贷款额度按借款人(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同时不得超过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中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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