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报销手续和流程,现将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药费报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黄政办〔2001〕15号)、《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10〕8号)和《关于调整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疾病门诊用药及门诊检查项目范围的通知》(黄人社秘〔2011〕3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简化报销手续和流程,现将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药费报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受理时间
2020年1月6日至1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资料
1.门诊发票原件;
2.慢性病资格证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须到银行激活金融功能,无社保卡请说明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详细开户行信息)。
以上资料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或交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后填写《黄山市门诊慢性病报销受理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门诊病历和检查(验)报告单由个人留存备查,购药处方由定点医药机构留存备查。
《黄山市门诊慢性病报销受理单》可在黄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待遇支付
1.参保人员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管理,每个自然年度算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2.参保人员患其它慢性疾病的,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应先自付500元起付标准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3.门诊慢性病报销费用统一拨付至参保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帐号(或本人银行卡)。
四、工作要求
1.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按照要求广泛宣传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和报销流程,在醒目位置放大张贴。
2.因参保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享受待遇的,市医保中心将不予受理和支付待遇,费用由参保单位或个人自负。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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