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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第4页

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一)对尚未进入国库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退回。

(二)对已进入国库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省级税务部门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部分征缴信息,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生成退费信息并分解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费信息核对无误后,生成退费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位后,发起批量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为满足退费需要,税务部门要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办(退)费银行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至信息系统。

3、退费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并做冲减社会保险费收入账务处理。税务部门根据退费信息做好退费记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划型工作完成后,重新核定2月份各参保企业单位部分应缴数额,与次月应缴数额一并缴纳。上述延后征缴不计征滞纳金。

五、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严重困难但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缓缴政策规定的参保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须连续无间断,执行期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政策可与减免政策叠加享受。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简化缓缴办理手续。企业可通过网上经办大厅、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不再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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