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纾解企业困难,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利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纾解企业困难,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利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日期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第四条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补缴,补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企业申请缓缴应提供《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文件和缓缴补缴方案。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提供的材料,实行信用承诺制办理。“中心”根据提交的资料审批后,将《缓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七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补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贷款权益。
第八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第九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
(一)被确诊患新冠肺炎的职工;
(二)被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职工;
(三)疫情期间收入下降50%以上的职工;
(四)一线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
第十条 保障职工租房提取,2020年6月30日前,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为6个月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8100元,不影响本年度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对一线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给予支持,开通“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鼓励优先使用线上系统办理业务,线下办理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可采用邮递收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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