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缴存单位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暂不能按时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的,可延期缴存,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存单位及时按规定足额补缴并恢复正常缴交的,视为正常缴存。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泸市公积〔2020〕12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疫情期间缴存、提取公积金的权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缴存提取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缴存单位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暂不能按时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的,可延期缴存,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存单位及时按规定足额补缴并恢复正常缴交的,视为正常缴存。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允许困难单位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比、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恢复正常缴交。
三、延长提取申请有效期。缴存职工办理购房、还贷等提取时,涉及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房屋证件办证时间、贷款结清时间等相关提取材料有效期在疫情管控期间的,职工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提取的,其提取申请有效期均可延长,最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同时,因疫情防控延期申请住房还贷按年提取的,提取金额为12个月正常还贷金额加上延期办理可提金额的合计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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