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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措施的通知-第2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租房提取时间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年度提取标准不超过当年提取上限。

3、开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大病提取业务。职工持定点医院开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诊断证明、医保费用报销凭证、身份证、银行卡(职工本人名下中、农、工、建行储蓄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治疗费用。

三、适度调整贷款政策

1、放宽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职工所持购房合同到期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说明情况后,不作逾期处理。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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