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会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减征对象与期限
(一)根据全市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二)减征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
二、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会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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