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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实施意见

2020年5月1日起,整体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今后根据省级统筹要求和国家降费率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

苏府办〔202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是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我市工伤保险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落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围绕提高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的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体系,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市本级(含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纳入市区统筹管理。在市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已基本实现统一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加快实现“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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