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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京人社就字〔2020〕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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