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辽市医疗保障局、通辽市财政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通辽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医保办发[2020]16号)精神,为降低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定对全旗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减缓征收。
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单位:
根据通辽市医疗保障局、通辽市财政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通辽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医保办发[2020]16号)精神,为降低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定对全旗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减缓征收。
一、减征政策。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不含生育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5月,共计4个月。在此期间企业补缴以前欠费不享受减半政策。
二、缓缴政策: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时间不超过2020年8月1日。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相关要求:1、减半征收企业单位需要提供《企业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2、缓缴企业需提供:(1)《企业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2)结合企业规范、性质实际,提供反映本企业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9-2020年度)等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减缓征收企业单位,请务于2020年5月22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医保经办机构,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人:薛海峰,联系电话:4228554。地址:诺恩吉雅大楼一楼征缴大厅。
奈曼旗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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