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方面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在诚实守信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等。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未按规定采集、披露信用信息,或采集、披露不真实信息,或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周期内扣分累加计算,一个周期后恢复为基准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失信。
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由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福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
(二)办理医保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年度基金总控指标在预算基础上增长1%;实行按人头付费、次均费用控制等管理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同比增长1%;
(四)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
(五)评定结果适时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多部门联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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