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方面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开展医保新政策业务试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定点医药机构,按常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予以警示;
(二)列入医保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二)在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推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九条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办理医保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不得申请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对于医保服务人员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取消医保服务资格。
对于参保人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予以通报警示并改变医保结算方式。
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福州市个人信用茉莉分管理体系。
第四章 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二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对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事项进行核实,确属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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