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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6月1日起执行-第5页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方面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用福州”网站或市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对不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情况的,按规定驳回异议申请;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信息中心,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惩戒期3年为界,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医保服务人员或参保人以惩戒期2年为界,惩戒期满可自然解除;解除惩戒后,重新申请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资格的从业人员纳入当年信用周期进行评定;解除惩戒后的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参保人纳入当年信用周期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列入D级的医药机构在履行相关义务2年后、信用等级评定列入D级的个人在履行相关义务1年后,在惩戒期内未发生医保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的,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是否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对不予受理的,应予以告知并说明原因;对确认正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修复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复决定意见书抄送市信用信息中心,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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