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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6月1日起执行-第6页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方面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福州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履行协议、公共服务工作中积极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诚信意识。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医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价体系完善情况,适时将本办法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药品配送企业、参保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各类监管主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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